2017年5月14日 星期日

時事評論:權益衝突意見分歧_標時立法落實無期

香港職場工時長在世界排名第7,工聯職安健協會最近一項調查顯示,近三成人平均每周超時工作14小時,14%每周超時多於17小時。當每周加班5小時或以上,就有近八成半人感到很大壓力。

另外,標準工時委員會經過第二輪公眾諮詢之後,於20165月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,內容包括立法制定標準工時的兩大框架與四大方向。但是,勞方代表對報告內容表示不滿,毅然單方面退出委員會,中止與資方代表的談判,使立法制定標準工時遙遙無期。

香港政府於201211月公布《標準工時政策研究報告》,讓社會各界就標準工時議題作出討論。為了跟進報告,政府於20134月成立標準工時委員會,其職責包括:第一,跟進政府的標準工時政策研究,並按需要進一步深入探討研究所得的主要課題;第二,促進公眾對標準工時及其他有關議題的認識,包括僱員超時工作的情況及安排,讓巿民知情地參與有關議題的討論,以及收集相關人士的意見;第三,向行政長官匯報及就處理本港工時情況提供意見,包括應否考慮制定法定標準工時制度或其他方案。


標準工時第二輪諮詢的四大方向
1.        「大框」:立法規定勞資雙方必須簽訂書面僱傭合約,當中須包括指定的工時僱傭條款,如超時工作補償安排。因應不同行業及職業的運作情況,僱主及僱員可就這些條款擬定雙方同意的內容。
2.        「小框」:為薪金較低的基層員工制定標準工時及超時補償水平。標準工時委員會就28個參數組合(僱員每月總工資金額、每周工作時數及超時工資)對僱員、企業及本港中長期宏觀經濟可能帶來的影響作數據分析及評估。
3.        同時推行「大框」及「小框」

4.        不推行「大框」及「小框」,但行業可按各自需要制訂自願性指引。

不同持份者對立法制訂標準工時的意見
持份者:僱員階級、勞工團體、部份大企業僱主
同意立法:保障勞工權益是維護人權的重要一環,員工擁有合的待遇和福利,不單對勞工本身有好處,同時也可改善企業形象與提升勞動質素和效率,對企業本身及整體社會也長遠有利。員工的工作表現是企業的重要資產,企業改善勞工福利、避免剝削出現,自當責無旁貸。

持份者:政府、中小企業僱主
反對立法:鼓勵企業改善勞工福利,但不應是其必然義務。尤其中小企資源緊絀,巿場競爭嚴峻,小商戶未必有餘力應付愈來愈多的福利訴求。若然引起大量商戶結業或裁員,巿場及行業萎縮,對僱員和消費者皆非好事,因此責任不應由商戶一力承擔。
(原文刊登於《文匯報》14/5/2017)
http://paper.wenweipo.com/2017/05/04/ED1705040024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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