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8月2日 星期三

時事評論:香港新聞從業員的權利與義務

香港是一個資訊高度流通的國際大都會,全球所有最新資訊都能夠第一時間在這裡獲得。高度流通的資訊有賴於香港是一個新聞自由的地方,受到《基本法》27條所保障。第27條列明「香港居民享有言論、新聞、出版的自由,結社、集會、遊行、示威的自由,組織和參加工會、罷工的權利和自由。」另外,世界人權宣言19也列明「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。」然而,當我們享受新聞自由權利的時間,有沒有盡到應有的義務呢?

香港的新聞自由最能夠體現在對同一件事件,各個媒體有不同的演繹及報導手法,帶出不同的效果。例如,中國第一艘航空母艦遼寧號近日到訪本港,《蘋果日報》於79日的報導有以名題「師奶感動到想喊 誰記得政權兇殘?」而《文匯報》於626日的報導則以下名題「遼寧號首訪香港 港人深感中央厚愛」。由此可見,就算同一事件,不同媒體透過訊息締造,利用視覺圖片的剪裁、文字取材、用字、標題、空間對比、版面編排,來達到宣揚不同的價值觀。所以,媒體的內容是第二手的現實。讀者透過接收不同媒體的資訊,會得到不同內容,從而建立不同的價值觀。

正因如此,香港有不少媒體利用新聞自由,透過不實的報導來散播「逢中必反」的價值觀。例如,中國企業霸王集團靠賣洗髮水起家標榜含中草藥成份具防脫髮功能。但是《壹週刊》於2010年卻失實報導、惡意中傷,內容提及霸王旗下兩款洗髮水的二噁烷含量分別有10ppm27ppm,並引述專家指10ppm已達危險邊緣。有見及此生產商霸王集團便在同年控告《壹週刊》誹謗。案件纏繞六年,高等法院貧下判詞判霸王勝訴,《壹週刊》需賠償300萬元及繳付八成訟費。法官批評《壹週刊》報道不負責任,嚴重破壞霸王聲譽。

類似失實報導的例子屢見不鮮,但為甚麼香港政府對傳媒仍不加以限制,防範惡意中傷的報導。例如,政府設立有一個權力機構,為每一件事情做「正確」的決定,凡違反決定的人便被判為非法。如果這樣作便能杜絕失實的報導。但與此同時,香港的言論自由便會被扼殺,這也違反了《基本法》27條的規定。其實,限制言論自由是弊多於利的,反而真理會越辯越明。例如,17世紀意大利科學家伽利略利用天文望遠鏡,發現太陽黑子會橫貫太陽表面移動,從而看出太陽是以自己的軸心自轉的。但是,他的發現違反了當時羅馬天主教的教條。天主教認為上帝以地球為中心,創造宇宙萬物,所以太陽和星星都繞着地球轉動。於是,教庭在1616年頒布教令,禁止伽利略宣揚「日心說」,要求他支持「地心說」。由於伽利略沒有遵從教庭的禁令,最後被指為異端,甚至要面對酷刑,被軟禁在佛羅倫斯附近的阿切特里直至離世。然而,隨着科技的進步,人類觀測天體技術大大提升,證實伽利略的「日心說」是正確無誤的。於是,天主教也在1979年重新檢討這個判決,並在1992年承認教會迫害伽利略是錯誤的。由此可見,言論自由十分重要,因為這是探求真理、個人發展,以及民參與重要基石。如果缺少這種核心價值,社會發展便會停滯,人類文明也不能延續。


但是,言論自由也不能沒有制約。當涉及誹謗、保護私隱、國家安全,以及維護公眾安全的時候,言論自由便需要受到合理的制約。例如,《壹週刊》誹謗霸王集團罪成,需要賠款,補償集團的損失。另外,在「港獨」的議題上,傳媒不應以「言論自由」作為擋箭牌,任意失實報導,侵害國家主權利益。當傳媒違反了以上的合理制約,便需要承擔法律的制裁。另外,傳媒受到「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」規限。公眾人士可根據守則向報業協會或記協作出投訴。當然,最理想的情況是新聞從業員能自律守規,以以求真、公平、客觀、全面來報導新聞,不會以偏蓋全和失實報導。
(原文刊登在《HKG報》 25/7/2017)
https://www.hkgpao.com/articles/1394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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